就是TVBS於2017年5月1日的一則新聞報導「台中一名游小姐,兩年前開車綠燈直行,結果一位阿伯騎機車闖紅燈撞上來,阿伯送醫後七個月身亡,車禍事件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家屬提告,法院一審判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先是鄉民們幹譙法官, 接下來是法官們回笑鄉民愚蠢。相信鄉民們已經一頭霧水, 搞不清楚到底誰才是春天的蟲了。 好吧, 其實蟲的真的是法官。 相關判決原文及法院的聲明及評論列於文後供各位方便查看, 網路上都google 的到。

 

  首先必須跟大家解釋一下判決書的格式。判決書中最重要的,是「犯罪事實」段落第一點所述內容,是通篇判決的核心,就有罪判決而言,它敘述了被告行為觸犯那一條罪名(本案就是刑法第284條)、被告分別的那個行為符合法條的那一個文字(即:構成要件)、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等等。所以你在此段會看到刑法第284條條文本身的文字,而且穿插著被告的行為,這一整段是用來呼應「主文」段的內容,「主文」則是通篇判決唯一有效力的部分。第二重要的段落,就這個判決而言,就是「實體部分」的文字,這部分敘述法官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即所謂「得心證之理由」。這種格式是為符合法律三段論法而設計,初接觸的人可能不太習慣,怎麼看都不順眼的話,倒著唸回去即可。另外必須補充的是,因為刑法第284條是一條很空泛的規定,具體的注意義務內容都是依其他法令而定,就交通案件而言,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相關法規,所以這個案件你在「犯罪事實」及「實體部分」會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就所以到底何方違反交通規則,會是交通案件爭端的核心。至於什麼「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亦無障礙物等情」就不要管了,就是一個爛例稿,司法官訓練所(現改名為司法官學院)這樣教大家就被逼著這樣寫,有罪判決書都會補這一句,看起來好像比較偉大一點而已,沒任何意義(抄警察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而來)。好,回本文。

 

壹、虎濫交通規則

  圓形黃燈的意義,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是寫「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法官自己在「犯罪事實」及「實體部分」也是這樣引用,但卻擅自加了一句「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準備於路口停止線煞停」。Hey man 這是怎麼回事?通常這種情形代表有其他規定在其他法規,所以我就搜尋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減速有關的規定在第93條、第94條,第95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3條,和本案有關的是第93條及第94條,第94條正確地說是關於車輛行駛於車道時與前後車、相鄰車道的規定(詳後述),所以只剩下第93條。但你仔細把條文看完,就會知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根本不適用。換言之,這位法官認為被告應該減速,並沒有任何依據,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當然法官可以說這是以法律解釋方式而來的構成要件,那試問:法官究竟是用立法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或他種解釋?我也聽過「闖黃燈」一詞,但當我第一年開始工作時,我就發現找不到「闖黃燈」的法令依據,所以我從來不用。而法官與鄉民的差別,不就是前者憑法律、鄉民憑感覺不是嗎?真要講目的性解釋,我才要說因為現在的燈號時序變化已經不是古時候先閃光綠燈再圓形黃燈,而是直接變成圓形黃燈,所以遇到黃燈才不能減速,以本案為例,一秒鐘以內你要被告從時速50瞬間煞停在停止線前是怎樣?還是法官你期待被告車子卡在路中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是只在保護人命,也在使交通達成效率地順暢,法官你本來就不應該因為案子和人命有關,解釋法令時就把交通順暢給丟了,這交通順暢也是所有交通參與人的義務及預測其他參與人行為模式的想像方法,除非你都不開車才聽不懂我在說什麼。那麼回到問題:法官大人你的應該減速,到底是從何而來的規定?根本就沒有根據!就是fu ~

 

  能這樣唬濫法令很扯,對不對?是呀,但這只是冰山一角,所以大家都戲稱所謂的台式自由心證:心證成立之後,自由解釋法律。(+自由取捨證據)

 

貳、亂用「未注意車前狀況」

  各位鄉民就算不是自己親歷,也都聽過自己的親戚朋友說過這類很扯的故事:不管怎麼樣,只要你撞到人,一定依未注意車前狀況判賠。說實話,在我還是學習司法官時(那個時代我們可以直接訊問當事人),我也曾經這樣「勸誘」被告:法律規定你要注意車前狀況,而你不可能連1%的注意義務違反=過失都沒有,所以賠償責任是免不了的,比例你們先談,談不成的話我們這邊就直接判過失傷害了。非常Perfect 的法律邏輯推論導出來的法庭用詞:過失只有yes和no兩個答案,沒有保險法上「主力近因原則」的觀念。直到某一天,我寫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寫到「相當因果關係」那一段時,突然覺得很不對勁:如果1%的過失就要起訴,那和「條件的因果關係」何異?受傷的人當然會要求全部的賠償責任甚至獅子大開口才會願意和解,法院這種適用法律的方法豈不是助紂為虐?一句民事不甘我檢察官的事就搞定,那我跟一般公務員有何兩樣?況依立法體例,概括條款例如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是不會和分則條文混在一起的,「未注意車前狀況」為何和其他細項=分則規定混在一起?是立法體例錯誤亦或它根本不是概括條款規定?更何況立法例上,有把概括條款上位到不適用其他具體條文的帝王條款等級的?

 

  先講亂用「未注意車前狀況」後果。後果就是:救護車鳴笛闖紅燈,所謂被害人老遠聽到聲音仍通過路口被撞,救護車司機會被判業務過失傷害+賠錢;警察不敢開槍;你我必須忍受被評至危險等級的交通狀況。對比在美國公路上,一聽到警笛大家立馬停至路旁Full Stop,從校車下來的小孩安心過馬路的畫面,我只覺得住在台灣很悲慘。然後我的同僚們就只會很高尚地說:這一切都要從教育人民的守法觀念開始做起....  幹!那國家付那麼多薪水給你們做啥的?最好什麼都是教育的問題就結案。

 

但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從來就不是所謂帝王條款:

1、就條文文字而言,整個第94條,都在講在車道上時,和前車、後車、相鄰車道該如何如何,和第95條、第96條分別在講未分向車道、單行道綜合看來,就是分別各種情形而設定不同規定,可從來不是把它當萬用條文在用的立法。

2、沒有人把一整個條文去頭去尾、抽出一個條項的前半段在當帝王條款的。

3、你能用誠信原則去拒絕適用債各規定嗎?當然不行,那為何你可以用「未注意車前狀況」去拒絕適用其他交通規則?

4、帝王到其他交通規則都可以不適用,那條文立那麼多幹嘛?有這一條根本足夠。

 

  其實我真的很討厭烙烙長寫上面那麼大一坨字,因為去國外走一圈,就知道根本是很Common Sense 的路權觀念,英文寫做Right of way, 根本沒什麼好講,就跟放屁一樣自然、天經地義:有路權時拚命想讓車給對方,或是經過路口沒事踩個煞車,根本別想拿到汽車執照。像這種案子,被告有沒有路權?有!誰侵害他方路權?被撞人!被告有沒有其他義務未遵守例如減速之類的?沒有!那還有什麼好講的?被撞根本剛好,而且被撞人應該賠償被告的車損。...但很不可思議的是,要在台灣法院推廣「路權」這種邪惡思想,居然比開放漫畫露兩點還難,結果就是我們的交通警官去國外留學,把國外那一套「路權」思想的條文原汁原味帶回台灣,也變成了中文條文,還努力教育他們的後進要會「新」思維,並努力了十多年,終於讓各縣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開始願意接受這觀念、揚棄Bull-Shit 式的「未注意車前狀況」智障鑑定方式,台灣的交通秩序開始有了點曙光的此時,我們的法院卻仍然:「且刑事案件過失之認定,並非僅於路權之有無,不能以被害人闖紅燈,即認被告不用盡注意義務,故不採鑑定書之意見。」(參台中地院新聞稿。超混的,連案發位置都寫錯)。警界連署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真的不是沒有道理,這麼多年來警察不論是在知法、守法、辦案及引用外國觀念思想方面,均有顯著的提升,相較之下法院根本冥頑不靈,是憑哪一點院檢理所當然可以把警察當小弟在使喚來著?還誓死抵抗雙偵查主體制度。(例如測謊,調查局多次派員去美國受訓,也取得認證,這麼多年來這些種子調查官不論是在司法官訓練所上課、公務員研習或其他演講,都一再強調測謊只能做為案件偵辦的方法,不能做為「證據方法」。但直至今日,一堆法官、檢察官仍然動不動就要把被告送測謊,還堅持測謊結果可以做為證據,不少冤案就是這樣搞出來)

 

參、隱藏認定被告超速的認定

  判決中這段文字「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鄉民們八成不知道法官在講什麼,事實上是在講法醫學上的認定:一般而言,車速50公里以下行人會被捲到車底,以上的話會彈到引擎蓋上;換言之,就是認定被告違反時速50公里的速度限制。這點其實我們應該讚揚法官的認真,而且很老實地寫出他的心證,但就判決而言,如果法官你真的不只是認定被告「未減速」,而是認定被告「超速」,是不是應該也老實地寫在「犯罪事實」段落、讓被告知道要攻擊防禦什麼?如果真沒有把握認定被告超速(註:台灣沒有一個機關、團體有能力鑑定車速),就一個專業的法律人,你是不是應該不讓「超速」這個想法去影響你的思緒?當然我不是在教你像那些老鳥一樣真正的心證理由從來不寫在判決書中。

 

代結論

  上臉書看一下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的文章及台中地院的聲明稿,你會知道這個判決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通例,而且連年輕一輩的法官、檢察官都這樣想。但對嗎?你會問:這樣開車上路豈不是就準備賠錢?這樣遵守交通規則不就是白痴?自殺式左轉還要我賠錢?.... 該怎麼說呢,其實這就是這次司法改革會議一個很主要的主軸:讓非只會傳統考試的人進入到法院系統。依目前制度,這種明明是錯的卻延用幾十年的判決方式,根本鐵板一塊,永遠無法改變。你還覺得司法改革不干你的事?遇到自殺式闖紅燈時你就知道。我就一直覺得目前台灣的司法系統是台灣一團混亂的原凶,想想看你多久沒看到貪污被抓到了,最好台灣有這麼廉潔!

 

註:

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9emgLtZgdaRPapLSe8V7ksw9VdWc1Ip%2fUxOSh7f%2fwo%3d

台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6484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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