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鄙人多年前的薪資表(現在應該沒變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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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檢察官的主要薪水, 是那個司法加給, 本俸其實少得可憐(和同輩律師相比) 也就所以每次話題到檢察官的司法官or行政官屬性、定位時, 檢察官們一定誓死抵抗: 少了司法官地位, 那個司法加給馬上腰斬。但,當法官膽敢在法官會議上和庭長舌戰、拍院長桌子、要求院長輪分案件時, 檢察官們你在檢察官會議敢嗎? 行嗎? 能嗎? 這就是鄙人想點出的問題。

 

其實我們從公文的蓋章流程就知道: 書類要送出地檢署需蓋五個章, 從低階到高階依序為書記官、書記官科長、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有沒有覺得很眼熟? ,就是行政機關的承辦人、科長、xxx(忘了)、核稿、首長。上面提到的檢察官會議也一樣,它不是一個合議制投票表決的方式, 最後都是請主席裁示”, 就是老闆說了算,甚至於後來有些地檢署連演都懶的演, 直接開所謂的主任檢察官會議”, 然後就變成該地檢所有檢察官的決議了。換言之, 從實際的運作來看, 檢察官從來不是一個有真正決策權的人, 有太多人可以否定檢察官的決定(前文已述), 主任或檢察長想干涉檢察官時, 檢察官根本連一個公文都發不出去(書記官實際聽命於所屬科長及書記官長, 均聽命於檢察長, 檢察官亦無法干涉書記官考績, 甚至於書記官長根本可以打檢察官考績。檢察官現名義上已廢考績, 實際運作換湯不換藥)

 

再說分案。為了避免人為操縱案件, 地檢署據稱是和法院一樣的作法,由電腦去輪分案件, 但實際上其實只有不痛不癢的樣子才會輪分, 真正肥的、有肉的案件, 都是用指分的方式交給特定人去辦, 有興趣的人可以google 一下周占春法官被起訴洩密罪(好眼熟?又是這條罪? ) 的始末, 去看看大多數的評論怎麼寫, 我原本是不相信, 但那位後來卻又真的很巧升了官...

 

我先說明我並不反對這樣的運作方式,而且上命下達輕鬆很多、很適合我這種本來就打算混個幾年閃人的傢伙,乖乖當小弟大哥總是會照顧你,搞不好偶爾還賞你塊肉。問題就是刑事訴訟法不是那樣寫。刑事訴訟法俗稱小憲法,對檢察官而言就是主要的行為法(組織法vs行為法, google ),整部法律超過九成九都是要你檢察官獨當一面,給你檢察官九成九的義務,相對的也給你九成九的權力, 這就是所謂的獨立性, 獨立於所有的官僚機關之外, 尤其獨立於行政權, 因此也獨立於行政程序法之類的行政法原理原則之外(民國八十多年的大變革, 在廢止有組織法即有行為法的實況, 白話文即: 並非官府行為=阻卻違法事由 )。很簡單的道理, 如果你檢察官沒有獨立性, 搜索監聽還要層層上報, 那案子還辦個屁! 結果不知道是我刑事訴訟法唸太熟, 還是老人們只唸何尚先的共筆還是怎樣, 有一次因為搜索某機關沒有先跟襄閱主任報備, 我就被叫去辦公室幹譙了, 而因為我還在候補五年期間, 人家要幹掉我實在太簡單, 鄙人也只能裝智障頻頻道歉。這只是實際運作與法律、法律精神、獨立性原則不符的小小例子。

 

這點我就要抱怨這些參與司改會議的學界代表: 真正影響組織運作的,是這些升官、考核的規定, 就司法界而言, 就是這些不受行政程序法規範、從天下掉下來的一堆無法無天的行政規則, 你們要嘛不是懶得唸、要嘛就是狀況外不知道有這些規定(檢察官部分多到比一本小六法還厚), 搞不好你們怎麼分偵案、他案、簽結都不知道, 然後就要來討論檢察官的屬性、定位? 法務部根本隨便派幾個人就可以打敗你們, 最後你們就只能乖乖替人家背書。

 

又寫到累了... 直接跳到結論..
整個檢察署的運作方式,就是上命下達,而且愈來愈向警察、調查局看齊, 這樣你還給檢察官司法官地位、屬性的結果是什麼? 就是檢察官平常跟行政機關沒兩樣, 長官講什麼就照辦, 辦什麼案件、手上有什麼長官清清楚楚, 但你要用外部機制去監督他、追究他時, 他就神功護體: 「基於獨立性, 你們外人全部不能動我, 只有我們的檢審會、檢評會能內部審查我」, 如果是檢察長官, 甚至還有檢察一體的權限跟下屬拿到資料。簡言之, 就是行政一體、檢察官的獨立性、檢察一體隨當事人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像泥鰍一樣你根本就抓不到他, 只要不要太白濫, 例如拿監聽譯文開記者會, 基本上就是沒事。

 

我想問所有小小檢: 難道要為了那點司法加給,力爭司法官地位到底, 讓上面那些根本就是行政官僚的長官也擁有司法官地位嗎? 這樣不覺得窩囊?

 

然後回應某台大林姓教授: 陳報上級一直以來都是義務好嗎, 你真以為黃世銘洩密案是個案? 你以為為何大家都找王金平幫忙?
回應某檢察官投書: 如果賦予司法官地位就能獨立不受行政干涉,那我認為應該也賦予分局偵查隊長、調查局小組長司法官地位, 這樣大家工作起來更順利.

 

我是認為啦, 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 是看你怎麼做事, 而不是看你通過什麼考試, 目前的狀況看起來就是整個檢察系統的運作,尤其是升官圖,無法改變, 被改為行政官就會是遲早的結果。既然如此, 為何不趁著還有籌碼的時候, 拿來交換合理的工作量、薪資待遇呢? 完全不分案、分六分之一案件之類的拿司法加給乾薪的長官那麼多, 拿回來加薪綽綽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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