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的司改會議新聞,讓鄙人腦海裏一直出現這個畫面

只是出場角色及劇情比電影多了些:

  • 陸戰隊員A - 努力鄙視那架AC-130的人格
  • 陸戰隊員B - 雙手合十跪在地上祈求所有的改革、改變都失敗
  • 陸戰隊員C - "蠍子? 假的 !"
  • 陸戰隊員D - 拿著步槍對那架AC-130開火
  • 蠍子 - 對陸戰隊員說:"我也是陸戰隊員, 平常吵架可以, 現在一定要團結擊落它"
  • AC-130 指揮官 - "攻擊那個建築物.. 還有那個.. 還有那個..那個"
  • AC-130 砲兵A - "那個啊? 聽到的座標嗎? 還是你手比的那個?"
  • AC-130 砲兵B - "報告指揮官, 目標區煙霧濔漫, 而且有火力射來, 我可以全部殲滅嗎?"
  • 蠍子的長官 - 打電話給AC-130 指揮官:"報方位的那個傢伙就是我的蠍子""建議用燒夷彈"

劇情繼續發展中.... 鄙人最後聽到的消息是陸戰隊員正在發問卷調查有多少人想辭職。

我的想法是:就像很多國家的民主憲法甚至是由專制政權誕生,或根本由沒有代表權的人制訂一樣,與其去質疑司改會議的代表性、程序,為何不甘脆拿雷射槍幫忙導引飛彈?難道要大家繼續相信那個無效的自律機制,逼到有一天大家終於抓狂乾脆丟集束炸彈砍掉重練?

延續上篇,現在司法最大的問題根源從來不是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而是監督、管考制度扭曲造成司法低效率,進而引發司法失能的問題;次大問題就是官僚系統有權限在這扭曲系統內上下其手。你在扭曲的制度上再去加一個監督委員會在上面,並不會改變下面的扭曲,只會看起來好像做了什麼事。換言之,提出這種想法反映的就是這些人不懂,或者不想懂,或者被蒙蔽,擴大主任檢察官的名額的做法更簡直坐實富爸爸窮爸爸裡對公務體系的批評:官僚想的跟一般公司老闆的想法不一樣,公司老闆是聘的人能愈少他就能賺愈多錢,官僚則是他能聘愈多人他的權力就愈大。

到底有哪裏扭曲制度?

一、假性財產犯罪、濫訴:

以下是臭臭泥檢座願意分享的他這一年的濫訴案件(在回應一個不懂裝懂的自由作家)(均引用自Chou Chou Ni臉書):

  • 晚上11點半來申告,說要告警察,故事講了半個小時警察都還沒出現。
  • 一個女生跟男朋友同居3年,生了小孩,未經男友母親同意,從廚房拿了男友母親的熱水壺泡牛奶給嬰兒喝,喝完熱水壺放在房間沒拿回廚房,結果男友母親報警說她竊盜,以現行犯逮捕,解送到地檢署。最後女生銬著手銬眼淚漣漣,放走後還要自己想辦法從屏東市回去外鄉鎮。
  • 槍砲案件的被告,在警察搜索他家時,因為海洛因毒癮發作軟倒警察車上呻吟,不肯陪同警察進去家裡搜索,事後卻告警察跟房東一起違法搜索栽贓他,侵害他隱私,重點是他不否認家裡查獲的炸彈是他的。
  • 女兒無名指磨破皮,媽媽告老師功課派太多,才會害女兒寫字寫到破皮。
  • 女兒有被家暴疑慮,老師搭著她肩膀帶她去輔導室,女兒心裡不願意,回來向媽媽告狀,媽媽就來告老師妨害自由 法扶基金會竟然還派律師當告訴代理人,把人民納稅錢花在這種案件上。傳喚同班的小朋友出庭作證。
  • A認為隔壁鄰居大清早發出噪音擾人清夢,大聲質問B"你一大早是在敲三小",B就來告A妨害名譽
  • 哥哥不爽跟弟弟共用灌溉果園的抽水馬達,拔掉抽水馬達上的螺絲8顆(1顆30元),讓抽水馬達一時無法運作。其實弟弟只要去五金行買8顆螺絲回來鎖住,以後兄弟倆人各用各的馬達就好了。結果弟弟硬是要告哥哥竊盜。

這真是台灣檢察官工作內容的日常,而且還算好的,惡劣的就是張淑晶那種,她很了解告人不用錢(這種人也是我入了行才知道怎麼這麼多)。精神病患也很喜歡到地檢署找檢察官聊天,每天報到每次告一票人。另一個檢察官也分享了"一顆饅頭的冤案"。這種"案子"。依據分案規則(政府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全部要分一個偵字案或他字案,交給偵查組檢察官輪分,或由內勤值班檢察官(就是你酒駕被抓時在地檢署遇到的那位)承辦。

 

想想看如果你是承辦檢察官,不要去想法律,用常理,用公司經營之類的去想,你會怎麼做?當然就是:太輕微的根本浪費資源嘛,我檢察官給你15元、給你8根螺絲,卷就可以燒掉了;就算告訴人所訴為真也不會成罪的,如上述的無名指磨破皮、泡牛奶的,卷直接放水流嘛。嘿,其實你沒有錯,刑事訴訟法還真有這個規定,即第253條的微罪不舉,及第252條第8款的「行為不罰者」。但地檢署實際的管考做法卻是:檢察官你一定至少要偵訊一次要有筆錄附卷、要傳喚老師小朋友到底有沒有作業太多這回事、驗傷單附卷、最後在書類裏交代為何無名指磨破皮依據哪個因果關係理論不能歸責於老師(這個不起訴處分書至少四頁)。這裏涉及的問題是:管考居然這麼神可以凌駕刑事訴訟法,及檢察官居然無法拒絕。不要小看這些假性財產犯罪及濫訴,它佔偵查檢察官案件量的三分之一強,換言之,只要它們能放火燒、放水流,就可以省下三分之一的檢察官、書記官及附屬組織的人力資源。(PS. 實務的管考不接受"告訴人所訴即使為真, 也只是微罪or不犯罪or免責"的陳述方式, 而是不管夠不夠蠢, 都必須先調查所訴事實為真或假)

二、不起訴處分書

除了上述假性財產犯罪、濫訴要寫不起訴處分書外,一般真的案件被告的確無罪的情形也必須寫不起訴處分書。這無可厚非,以防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檢察官真正的權力不是起訴,而是不起訴)。但明明是幾句話可以交代的事,卻莫名規定一堆格式要求及廢話,例如要先假設有罪的話犯罪事實為何、判例及相關法條內容、被告所辯內容,證人所證內容、書證物證解讀結果為何等等,造成檢察官莫大的工作負荷。整個制度設計是要讓檢察官把精力放在起訴上,也因此已明文檢察官應盡舉證責任,但現在卻因為防弊思想,實際上檢察官絕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寫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就青菜了(法院常幹譙檢方起訴草率的原因之一在此)。其實你看刑事訴訟法第255條,也只講「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沒有說不分案件的大小、複雜度,都要拉里拉雜寫一堆無益的廢話,只為符合所謂的"書類審查標準",這純粹是自己製造出來的工作。這裏涉及的問題是一樣:管考、書類審查居然這麼神可以凌駕刑事訴訟法,及檢察官居然無法拒絕。像日本那樣一個簽呈結案通知當事人,馬上又省掉一狗票人力。你要防弊可以,不就設了主任、襄閱主任、檢察長、二審檢察官把案子再看一遍了嗎?超級夠疊床架屋了吧。

三、權責不符的書類送閱及亂搞的再議發回制度

書類送閱就是前文所述的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檢察長、二審檢察官都可以把案子退回基層(承辦)檢察官卻不具名在書類上這件事。亂搞的再議發回就是實務上二審檢察官認真的有,鄙人的確好幾次依照發回命令去做真的起訴成功且有罪確定,但多的是照律師訴狀抄一抄、連律師亂寫的都抄然後就發回地檢署的,並以假性財產犯罪為大宗,所以大家就戲稱是不是哪幾位律師任告訴代理人的案子因為同學都在二審所以案子容易被發回。這邊的問題是:不是人力不足嗎?為何一個案子需要四個官去監督?而且還要增加主任檢察官的員額、最上面再加設一個監督委員會?而且就是莫非定律,你制度上給他卸責、輕易發回的權力,二審檢察官就會像現在這樣給你輕鬆發回。你說內部監督有必要,ok呀,大家平平都是司法官,你不滿就把案子接手自己續辦,最後看成果決定考績扣分要記在誰身上,這樣不是權力和責任非常相符嗎?(二審亂發回還真是檢察官論壇的月經文)光是組織扁平化及權責相符,就會又多出一堆人力,及減少大量的再議發回案件。

 

以上三點加起來,真的還需要增員嗎?我覺得搞不好都需要裁員了,把錢花在基礎設施如辦公廳舍、基礎人力如法警、工友、書記官吧。

 

此篇的目的是想提供一個指標:檢察官制度現在最大的問題在這裏,你可以想像的對於檢察官的不滿絕大部分的根源就是這些,你看最近有多少檢察官投書在講這些就知道(他們只因現役不敢講太白話)。如果司改會議的結論沒去討論這個,SORRY我會認為會議只是在為特定目的背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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