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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於2017年2月17日召開記者會宣示檢方三大改革方向,分別為「提高起訴門檻、強化辦案團隊」、「人民檢察審查會」及「強化檢察官個案評鑑」。忝曾為檢察體系的一員,鄙人直覺得部長如果不是狀況外,就是被部屬蒙蔽,不然就是與既有官僚系統折衝交換後的妥協結果。然而,司法改革堪稱為台灣建制以來最久的社會活動,當年的三七五減租、十大建設耗時亦未如此20、30年而毫無進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太多的狀況外、太多的妥協與既有官僚系統的掣肘。為此,不得不冒著被司法系統肉搜攻擊的危險,斗膽補充一些迫切而必須讓大家知道的事。

 

因鄙人仍有工作, 且很多主題均可獨立寫一篇文章, 故以下均以最簡潔文字點到為止, 待時間允許再就各細項一一道來.

 

壹、報載部分

一、起訴門檻:

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法後, 法院早已履次申明檢察官起訴須達有罪心證的程度,並設立駁回起訴制度, 實務上各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於「核閱」檢察官起訴書時, 亦均遵循此原則。那為何這還是個問題? 即因「仍有」檢察官緊咬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的文字, 罪嫌有疑即可訴, 換言之, 你深夜在巷仔口鬼鬼崇崇附近又有人被性侵害, 按照這些「仍有」檢察官的起訴標準, 你的罪嫌已經足夠被起訴強制性交罪。但難道這些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是____嗎? 嘿man, 當然不是, 能當長官的當然至少有一種以上很強的能力(例如: 辦案、泡茶、爬山、拍馬屁、識時務、乖。就跟一般職場沒兩樣), 而且鄙人還沒見過傻瓜。其實答案很簡單, 就是資源和行政管考: 前者是所有政權都刻意不給檢察系統足夠的調查資源(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辦案? 別傻了, 調查局根本當你檢察官是個屁, 所以檢察官才緊緊抓著「偵查主體」四個字不放) ; 後者就是承辦檢察官奉命起訴。 所以基本上這個命題是個偽命題, 而且刻意引導與論至「有些檢察官很混」的假議題上。目的為何? 不難猜, 只要「有些檢察官」很混, 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就有更大的空間去管考你基層檢察官、小檢、小小檢、奈米檢, 平常小案不會去動你, 但你有他想關切的案子時, 你不聽話就等著送十件案子出去被退六件回來, 然後未結案數目爆表, 等著被完全合法地懲處。

二、強化辦案團隊:

十多年前因為許多基層檢察官不聽話,不聽長官的命令, 私自調查長官不希望辦的案件, 已在制度上設立多層關考防止檢察官「辦私案」(當然, 一部分原因是有不肖檢察官拿著偵查權在外吃香喝辣, 還”聽說”在酒店開偵查庭), 且從司法官訓練所就不斷”教育”新進檢察官「檢察一體」的概念: 它是不是行政一體不重要, 重要的是檢察官是一個團隊, 大家要服從最高來自檢察總長的命令, 我們就可以像日本一樣辦出洛克希德之類的大案出來。好啦各位網友你回想一下, 十多年過去了, 你有看到幾件由檢察總長率隊辦出來的什麼了不起的案子? 地檢署的檢察長帶領的呢? 襄閱主任檢察官帶領的呢? 主任檢察官帶領的呢? 各位基層的小檢你們也想想, 你們聽過幾件主任帶領辦出來的? 另一方面明明是基層檢在辦案的小案, 但因為社會矚目, 所以主任硬要插進來掛他名字、開記者會、沒事找你去指導東指導西宣示他是老大, 搞得好像很了不起, 這樣的故事你聽過多少呢? ... 答案很明顯不用我多說。所以這個議題根本就是個屁, 真要做早就做, 真要不做你制度怎麼改他就是不做。那這個議題的目的為何? 各位, 沒那麼難猜, 就是升官卡住。以前的檢察官只要不犯錯, 時間到了自然「升」主任檢察官, 但因應實質「蒞庭」公訴, 多年前大量招收了檢察官,甚至還一年二試(民國88年前後), 這些檢察官現在均已到了傳統「升」主任的時間, 但主任缺卻遠遠少於這些基層檢的數目(便宜了大招檢察官時期當時的老檢察官),以至於四十幾期的小檢有人已「升」主任, 三十多期的卻還一堆被「卡」住升不上去, 造成「司法倫理」很大的麻煩, 甚至於造成嚴重的派系權力鬥爭、一批官及猢孫兩敗俱傷全部下台、轉任律師。也就所以依報載, 要大量增加主任檢察官的職缺。BRAVO ! 大慷人民之慨, 大量增加無效戰力的職缺, 反正埋單的是什麼都不懂的死老百姓。(按: 主任檢察官只辦六分之一的偵案, 而且常常就是十來件的酒駕、施用毒品案件, 一個月的的薪水只需花一天就搞定, 其他29-9 天在幹嘛? 老實說我不知道 ...當然其中有專挑難辦案件的主任, 但為數奇少,而且會被主任同儕排擠)(引號都是我認為很可笑...及可恥的部分)

三、人民檢察審查會、檢評會

鄙人只能說立意良善,但裝肖偽。檢察官目前的檢審委員選舉即為明證, 各檢察署的長官都會”推薦”自己屬意的人選, 拜託大家支持, 然後最後當選的的確都是這些人。這其中涉及很多細節先略。完全違背檢審會立法的初衷。鄙人只是想說: 你成立什麼委員會、調查會都沒用, 就跟最近的勞基法修正一樣, 勞委會要勞資協商, 好, 資方就會用自己的人成立企業工會, 然後專門協商出一堆違背勞基法精神、原理原則的狗屁團體協約。 你成立人民檢察審查會一樣, 只要你凡事搞秘密、審查不公開、文件不給調閱, 所謂的人民檢察審查會就會是那些人擔任委員, 就會是一片和協, 或是做為修理不乖檢察官的工具。檢評會相同。以組織來制衡另一個組織, 這是很落後的二戰前觀念。


 

 

貳、真的的檢察體系問題: 巨額的案件量、違法管考及冗員

 

一、巨額的案件量

幾個地檢署的「有在工作的檢察官」的案件量很誇張, 平均一個月實質偵 案分80~100件, 以每個月24個工作天來算, 等於每天必須結案3~4件, 而這個結案是指收卷閱卷+開庭偵訊+函查、函調文件+跑現場(有現場的話)+製作書類一整套流程的時間。這是不可能的事, 除非你是主任檢察官每個月只分到酒駕、施用毒品案件, 所以你遇到的「有在工作的檢察官」要嘛就是晚餐吃個飯、回家陪小孩玩一下後回辦公室加班, 不然就是假日在辦公室加班, 也就所以請你不要指責檢察官不讓你說話、態度不好或就跟當庭跟檢察官盧起來, 如果不是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書生背景+一定程度以上的修養, 正常人早就當場幹譙或衝下去巴人。但為何有這麼巨大的案件量? 有幾個因素:

  1. 立法怠情: 每一個行為的入入罪化, 代表的就是案件會進到地檢署,然後要有檢察官去承辦這個新增的案件。但長久以來立法院從沒有一個制度要求新刑罰條文通過的同時, 必須增加相對應的司法預算。這就像你旅行社的生意變好了但司機沒增加一樣, 怎麼做? 就是凹司機、凹檢察官嘛, 凹到倒店, 凹到他死, 凹到受害者家屬哭天喊地為止, 在那之前一例一休都是增加中小企業成本的惡法。
  2. 死守偵查主體四個字: 如前所述,因為檢察官沒有兵(連地檢署的法警都叫不動), 所以檢察體系向來的態度就是死守偵查主體四個字, 跟守四行倉庫差不多的等級。也就所以檢察系統擋掉行政調查權(黑心食品那麼多、排放廢水沒在怕的原因在此)、擋掉律師調查權, 也擋掉了最重要的雙偵查主體制度(警察包辦九成以上的案件, 目前法制上他們卻不是偵查主題): 檢察官內心最大的恐懼, 就是警察、調查局、憲兵隊全部不鳥他, 不鳥檢察官就可以把案子起訴到法院。但結局就是: 很多routine 不需要用到大腦案件, 如酒駕、吸毒、交通事故等, 本來由警察打幾個勾附上警詢筆錄就可交給法官結案的小事, 現在卻像潮水般湧進檢察官的辦公室、書記官的辦公桌。你猜檢察官收到這類雜案要做什麼? 嘿, 就是照警察問的再問一次, 彰顯一下偵查主體(按:地檢署內規是案卷沒有檢察官偵訊筆錄不給結案)。
  3. 假性財產犯罪與濫告:有興趣的人可以去google 一件吃麵不付錢的詐欺案, 這件光是在法院就纏訴好幾年。該從何說起呢? 其實就一個字: 蠢。不知道是司法考試太難搞得太多人唸到爬袋還是怎樣, 很多法官、檢察官遇到詐欺案件腦袋就會打結, 而去創造一堆很可笑的構成要件, 例如「自始無給付意願」、「明知無資力」、「自始無給付能力」等等, 結果就是搞得像吃麵不付錢這類__事基層檢察官就是結不了案, 或是被二審檢察官刁難發回。而所謂好事不出門, 蠢事傳千里, 會google的人都知道只要你想找人, 不管是找逃妻、小三、債務人、負心漢, 找什麼人都行, 掰個理由告對方詐欺、侵占、背信吧, 保證檢察官會幫你把對方通緝到案(按: 同前述, 沒有偵查筆錄檢察官無法一般結案, 只好通緝簽暫結)。這樣你說案子會不會爆增? 當然會. 地下錢莊會不會利用這個制度? 當然會, 你的現居所照規定是必須寫在不起訴處分書上寄給地下錢莊的。誣告? 假性財產犯罪不會簽分你誣告的, 因為你告的事實為真, 只是法律見解蠢而已, 不會構成誣告罪。
  4. 無意義的不起訴處分書要求: 你能在網路上google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嗎? 沒有, 因為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 偵查完了一樣不公開, 但不起訴處分書卻是最傷害基層檢察官戰力的無聊事。以日本為例, 罪嫌不足就是簡單一頁簽呈報結通知當事人, 台灣卻煞有其事地用三倍以上的文字(與起訴書相較)去交代為何不起訴, 說要寫得跟無罪判決書一樣, 但問題是其中一大部分就是上述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及濫告案件, 而且根本就不公開, 換言之, 那個不起訴處分書常常根本從頭到尾都沒人在看(錢拿回來、人找到了, 當事人才不管你寫什麼)。所以有些基層檢察官就戲稱起訴只要寫二頁, 不起訴要寫二十頁, 你選哪一個? 你選家人還是無聊事? (邱太三部長新開稿亦有提到不起訴及簽結的審查, 那是在講司法風紀問題. 此段無欲討論司法風紀故略)

 

二、違法管考及冗員

你有聽過明明承辦檢察官明明在開庭時跟你說沒事了、結案了、不會再開庭了, 但過了三個月卻又接到開庭通知, 甚至於起訴的故事嗎? 其實這就是你不知道的事: 坐在偵查庭上問你話的檢察官, 不是有權能決定這個案子結論的人。至於誰才是做決定的人? 答案是不知道, 因為他不具名在書類上, 理論上他也不存於你的案件而只存在行政管考的領域, 但實際上他卻是真正有實權的人。

問題要回到刑事訴訟法被架空這件事上:雖然檢察官是檢察官, 但在法院組織法多次修法後, 所謂的承辦檢察官不過是個技正的角色: 一個案子要送出地檢署大門, 承辦檢察官要把擬好的書類送他的主任檢察官核閱, 和主任檢察官意見不合, 退回承辦檢察官; 主任關過了後, 送襄閱主任檢察官, 意見不合, 退回承辦檢察官; 襄閱關過了後原則上檢察長沒意見, 由助理蓋了檢察長章後送行政單位送出地檢署大門, 起訴的送法院, 不起訴有再議的、職權送再議的, 送交高檢署, 高檢署在程序找到你缺點時, 一樣, 退回基層檢察官; 實質內容有意見的, 發回地檢署交由他人繼續偵辦。這個過程中, 好的長官會在書類上依規定貼紙條蓋自己職章以示負責, 壞長官就是嘴巴講講叫你拿回去, 但無論為何, 這些紙條、口頭指示至始至終你都不會知道存在過, 它也不會附卷, 即使它根本就是公文書。那為何是三個月後叫你再去開庭? 因為承辦檢察官案子被退件, 嘜爽下就擺著(也有可能是無法違背自己良心照該主任的意見做), 但三個月依規定必須「進行」一次, 所以他找你來問幾句廢話附卷。那為何最後案子還是起訴了? 因為承辦檢察官輸了(辦案期限為八個月, 丟給檢察事務官可以多三個月, 假性財產犯罪再多四個月, 送調解再多三個月, 送鑑定再三個月, 立法委員員選舉查察賄選期間再多三個月。所以再怎麼拖二年案子就是要結)。

這邊好幾個問題:

  1. 主任檢察官與襄閱檢察官的核閱: 檢察官為獨立官署, 且具名在書類上,但最後決定權卻是在不具名的長官身上, 這是很明顯的侵害檢察官權限的行為, 更與法治國家權責相符的基本原則相悖。但在李子春之亂後, 這種作法又被法院給確認合法合憲了。或曰這是約制承辦檢察官濫權的不得不然, 但試問: 誰來約制這些負責約制承辦檢察官的人? 天地良心嗎? 很抱歉, 目前還真的只靠天地良心。
  2. 冗員問題: 商管學院的組織學課程都會提這個基本觀念: 像醫生、律師這類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在組織化時, 因為專業性強、站在前線必須自己做決定且個性上不喜被約制等特性, 不應該去採取科層化像金字塔一樣的組織, 而應力求扁平化, 幾乎不應設什麼管理職在上面, 因為管理職根本就幫不上什麼忙。目前高檢署就是那個管理職, 除了因為太多達官貴人書記官的存在造成高檢署根本不開偵查庭、不辦案(抱歉這部分是聽說, 曾在抱怨為何高檢署檢察官開始小庭就可以搞定的小事, 還要發回地檢署續查浪費人力物力時, 資深學長說是因為二審書記官叫不動,所以開不了偵查庭, 此為傳聞、據說)外, 最重要的審查一審檢察官書類的工作, 早就由主任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代勞, 甚至於在有起訴審查規定(即駁回起訴裁定、交付審判裁定)的現在已由法院代勞, 高檢署就是一個沒有存在意義的單位。沒有意義也就算了, 還成為干擾一審檢察官辦案的問題來源。或又曰有公訴蒞庭的需求, 但實際上一審公訴官檢察官早對案子非常熟悉, 直接至二審蒞庭毫無問題, 何苦必須再由高檢署派一位檢察官重新閱卷呢? 高檢署只是舉例, 其他還有檢察事務官及主任的存廢等等。 寫到有累了, 先停筆於此。

 

然後, 我應該已經得罪所有的人了。
其實就看你們怎麼想, 現在我人在外國工作, 這些事我可以什麼都不講的,就跟那些退下去當律師的前輩一樣: 和氣生財, 然後和圈內維持良好關係, 淨說好話其他不關我的事。但不就是這種高學歷者的自私心態, 才把台灣的司法搞成這樣? 司法改革應該應好的方向走, 但從法官法訂立開始, 看著權力愈來愈光冕堂皇收編法官、檢察官, 假改革之名愈來愈亂搞, 實在令人... 三把火! 我有知識、我有能力保護自己, 但我的朋友、我的親戚及他們的小孩都還要在台灣住下去, 然後走在國外比較過後, 我只覺得那個曾讓我想要奉獻的司法, 現在根本是整個台灣進步的最大阻力, 我就..... 浪費了好幾個小時寫這篇。

 

(歡迎轉載, 但請注意著作人格權問題, 請goo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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